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除外。
二、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一)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本地施工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承揽建安工程作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本地施工单位未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申报事宜。
四、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有多个项目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项目设立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各项目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明确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事项,我局对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调研中发现我市对建安企业建安工程作业人员的核定征收尚处于空白状态;二是随着全面实施“营改增”,建筑施工取消项目化管理模式,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难度加大。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明细申报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核定征收的条件和核定征收率,本地企业跨县市区施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
(一)扣缴义务人和明细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其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建安项目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和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难以查账、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施工单位,对其工程作业人员根据项目经营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减税降费因素,核定征收率定为0.5%。此次规定在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同时,显著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提振了市场信心,激发了市场活力。
(三)本地施工单位跨县市区施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省内施工单位跨市、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所以,我市规定:本地施工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施工的,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考虑部分施工企业不向外出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或在经营地不缴或未缴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同时规定,本地施工单位未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涉税申报事宜。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