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促进大花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我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统筹协调,注重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全面保护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不退化,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综合服务功能,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不包括水稻田)、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建设100个湿地公园或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湿地分级管理。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发布和管理,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湿地事权划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并加强能力建设。通过建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工作试点。(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全省湿地保护与修复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实行严格管控。强化湿地用途管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不低于78%),水鸟种类在180种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严格执行《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健全湿地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后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组织修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举措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面源治污、流域综合治理、河湖清淤、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污染物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围网拆除、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结合全省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作,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四)完善生态用水机制。从生态安全、水源涵养、水系沟通、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制定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湿地资源调查。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构建全省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全省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实现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地方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数据支撑。(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的作用,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法规。开展《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适时启动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促进全省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加大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探索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湿地保护修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培育湿地科学技术研究团队,加强对湿地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湿地生态定位观测站,开展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碳汇功能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修复技术示范,加强推广应用。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信息手段和中国湿地博物馆、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城市湿地公园等实体宣教平台,普及湿地保护知识。编制湿地保护科普宣传材料,开展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知识传播,树立湿地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湿地保护义务,形成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