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6〕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道路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水利、港口建设,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物料运输、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裸地停车场等作业时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防治扬尘污染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和督促各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加大对治理扬尘污染的财政投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一)市政和林业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和改造工程所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进出车辆污染道路产生的扬尘等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能。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的渣土、垃圾洒落等产生的扬尘违法行为行使相关处罚职能。
(四)住规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海洋农业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须要求报告内容列明扬尘污染治理措施。
(九)数字城管部门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进行综合协调;负责运用智慧化管理监测监控手段向相关部门提供城市扬尘污染信息;负责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快速提供信息;负责将扬尘污染类案件处置结果纳入数字城管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第三章 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管部门备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施工期间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
第九条 在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住规建、国土资源、市政、海洋农业和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必须按应急指令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落实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期间的扬尘管制措施。
第十条 房屋建设工程,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二)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易产生扬尘的工程应当停止施工。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喷水降尘等措施;裸地停车场应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三)作业现场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要做到当天清理;工程渣土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采用覆盖措施。
(四)施工现场内裸置1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压尘措施。
(五)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措施。
第十一条 道路管线工程,遵守下列防尘规定: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回填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覆盖等措施。
第十二条 绿化建设、养护工程,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或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作业时,当天不能完工的,要采取覆盖措施;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工作,因天气等自然原因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遮盖。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建设作业,要设置不低于1.8米的密闭围挡,并完善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冲洗干净后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的车辆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对各自管辖的工地车辆做出具体规定及处罚措施。
(二)各工地运输车辆须车容整洁、车厢完好、密闭、装载适度。
(三)运输过程中无撒漏。违反本条款,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按其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堆放物料的,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物料应当采取覆盖、围闭、车辆冲洗等防风抑尘措施。
(二)露天装卸、密闭输送物料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工程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定期公布。
第四章 惩处措施
第十六条 各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以下行为的:
(一)对发现扬尘污染现象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单位组成调查小组,经调查属实的,提请市政府予以问责;
(二)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单位组成调查小组,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