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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珠府〔2010〕17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止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新一轮大发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均首位、生态一流、文化繁荣、法治优良、社会公平”的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科学、依法、动态的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力,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事故,保障安全发展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企业要针对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满足企业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全面建立权责统一的制度,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生产过程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筑施工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有限空间、爆破和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物品)动火等危险作业要有领导带班,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作业。要建立领导作业带班登记制度。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紧急情况下一线工人撤离的责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指挥得当且避免发生生产事故的现场指挥人员,由企业予以相应奖励。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保障生命安全。

(四)严格执行员工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按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的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凡存在不按要求进行培训或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三、突出预防为主,着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一)严格执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制度。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每月进行一次以安全隐患排查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订防范预案和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切实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负有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运用网络化动态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联动机制。

四、强化监督检查,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一)强化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以及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综合监管职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落实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属地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确保综合监管职责、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政府监管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二)创新安全监管模式。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构建科学、依法、动态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中的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报平台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绩效考核平台的建设;运用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安全生产态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作用,创建体现社会管理精细化的安全监管模式。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中定期公布排名,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保险机构通报,作为调整工伤保险费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依据之一。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突出科技兴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一)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组织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认真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及时制订、修订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新标准、新规程。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二)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及装备,并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涉及危险工艺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等措施。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建设数字化企业安全管理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珠海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要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于2010年底前完成。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市、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实现执法监察机构执法信息传递网络化。

六、强化政策引导,保障资金投入

(一)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管理、专家评审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等项目。

(二)企业加大安全专项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同时,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企业要为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相关资料,并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运输、消防等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八、进一步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

(一)强化安全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绩效考核机制,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全部纳入电子系统平台,统一实行量化绩效考核。

(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市政府每年度召开一次全市性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年度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个人,授予称号,颁发牌匾及奖金。明确奖金从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预防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三)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