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7]300号 2007.10.22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废止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
)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办大中型工业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在投产初期,销售收入虽然达不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257号
)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使用大面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大面额开票限额。
新办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在开办初期销售收入达不到
川国税函〔2007〕257号
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产品不能分割的,又确需使用大面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大面额开票限额。
二、经批准使用开票限额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使用目前的开票限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企业实地核查,督促企业申请调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并下发《调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通知单》调减其开票限额。
三、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所报送的资料是否相符。
四、《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257号
)第四、六条应停止执行,第二条第(一)、(二)款中涉及的审批权限省局、市州局不再审批,其余条款仍继续执行。
五、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7〕918号 2007-08-28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8-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二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