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中所称国有铁路开具的货票,包括国有和地方合资或地方投资铁路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铁路局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上列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快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也应按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