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7-23 桂地税函〔1999〕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是否征收矿产
资源税的请示》(玉地税报[1999]12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凡在地质勘探和其他探矿作业中发生开采行为的,对其挖出的
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均应按相应的
资源税税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以其开采的原矿数量计征
资源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