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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自贡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 自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市或者与在市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市。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自贡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操守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依托项目中原则上排序第一、二位,且获得过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含专利奖)的主研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3 年,且提名年度在市工作。
第八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依托的研究成果应当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项目。项目效益的时间段,以推荐时的前五年为考核范围,应用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考核时间范围内,每年能持续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
第九条  工业、农业领域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要求:单项工业科技成果年实现并缴纳税金及附加 200 万元以上,其中某年新增缴纳税金及附加 500 万元以上,单项农业科技成果年实现农业增加值 1000 万元以上,其中某一年新增农业增加值 600 万元以上。
缴纳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金及附加的可视同缴纳税金及附加。
缴纳税金及附加的考核以项目为单位计算。不能以项目为单位计算的,则以单位的年平均税赋计算。
第十条  其他领域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人从事的行业领域权威期刊(一级期刊)及
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 10 篇以上;
(二)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且项目已顺利结题的
主要完成人;
(三)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或研究成果具有重大
实用价值,或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且
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采纳或推广。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五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每年授予不超过5项。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不超过 10 人,一等奖不超过 6 人,二等奖不超过5 人,三等奖不超过 4 人。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候选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类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一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不超过 10 人,一等奖不超过 7 人,二等奖不超过 6 人,三等奖不超过 5 人。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包括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七类项目,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安全生物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社会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四)所称“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在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五)所称“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的软科学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六)所称“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七)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
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
(六)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科学普及项目除外)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学普及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二)一般应公开出版发行2年及以上或者省级科普培训计划项目验收通过。
(三)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四)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类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特别强,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成果转化项目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国有很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作出了重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在全省有一定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作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在市内有较大影响,已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大的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大的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大的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重要作用,产生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一定作用,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大的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有较大的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明显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明显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上述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家安全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九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单位不超过7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6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 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 4 个。单位和个人均按创造性贡献的大小排列。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一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市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自贡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自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自贡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自贡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分别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二)研究制定市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5人,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第三十六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4人,组员若干人,由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核查、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可根据需要组建相应专业评审组。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5至13人。组长应由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各专业评审组专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各专业评审组对相关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自贡市科学技术奖提名人选或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报市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
第三十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以上学位;
2、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学科、领域、专业的发展情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不是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下一级评审组的专家或者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代替。评审组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不得自行委托他人参加,需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代替。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审定或评审结果有效。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在其部门网站对认定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3人可提名1名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市工作的专家。
第四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受聘于在我市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市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或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四十六条  提名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在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四十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评审组初评和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或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参加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一条  评审程序及规则
(一)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1、评审组初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提请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初审,确定核查对象和核查组成员。
2、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核查对象个人综合素质和项目的应用情况及效益情况。
奖励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评审专家会议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并向评审组汇报答辩情况。
3、评审组再次评审。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根据核查情况和专家答辩情况再次对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
4、评审委员会审定。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将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综合性评审。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与否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实际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5、公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式 15 个工作日。
(二)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专业评审组初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提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初评。
根据评审需要,奖励办公室可组织专业评审组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者组织评审专家会议对候选项目进行现场答辩。
2、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性评审,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出拟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评审委员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实际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对专业组初评得分不及格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特等奖项目每年度可产生1项,可以空缺,特等奖项目需要经一名评审委员提议、一名以上的评审委员附议,由到会评审委员投票表决,获得实际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3、公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评审的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人选、单位、项目及拟奖等级,公示期 15 个工作日。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评审结果应当征询外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者、拟奖项目和拟奖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回避。提名单位或提名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持有异议的,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六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和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提名者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奖励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发布的《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自科发〔2016〕9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9日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