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54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发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开票税务机关负责受理鉴定;
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由冠名企业负责受理鉴定;
三、其他普通发票,由县(区)级受理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四、以上三种情况,受理鉴定机关鉴定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部门协助鉴定,受理鉴定机关提请发票监制部门受理时应开具介绍信和出具本级鉴定报告。
五、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鉴定,无须提请发票监制机关鉴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