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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计划生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各50%的比例承担。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八条 奖励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迁入地应同样给予奖励。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予以管理,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阻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