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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3〕5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予以公布,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适用于2023年5月1日后出让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

二、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前按附件1的标准确定起始价,在出让时一次性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按附件1的标准确定并一次性征收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见附件】

2.山东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8月25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据此,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起草依据
1.《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2.《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印发后,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处室进行研究,深入讨论、充分酝酿,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结合全省矿业权市场形势起草了《通知》(初稿)。9月14日,分别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邀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山东钢铁集团、山东黄金集团、山东能源集团等单位专家以及矿业权评估师参加专家论证会,邀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部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就《通知》(初稿)进行充分讨论交流,形成《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9月20日-10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10月18日-26日,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10月30日,经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通知》(送审稿)。
四、文件主要内容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对国家标准的调整幅度不超过10%,结合我省矿业权市场形势,我省拟不作调整,执行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以下简称“起始价标准”)的适用范围是2023年5月1日后出让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
二是明确了制定非油气矿产起始价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矿业权面积、成矿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因素,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三是分别明确了按竞争方式、协议方式出让非油气矿产探矿权、采矿权时,起始价标准的具体使用要求,并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要求相衔接。
四是明确了非油气、油气矿产矿业权的起始价标准。
五是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针对我省传统优势矿种,细化了成矿地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的类型,进一步提高了起始价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