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3〕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落实“平安宁波”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建设“四好示范区”创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推动各部门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严格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设立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认真落实《宁波市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标准暂行办法》,按照《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激励约束政策》(甬安监管办〔2012〕32号)规定,将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车辆(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税收减免、政府资金补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项目建设许可审批、企业荣誉评先评优、线路审批(审核)、企业审验、经营范围确定、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车辆道路通行证申领等有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鼓励客运和危运等重点车辆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投保险外险(超额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财政、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监督,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规定。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班、停线或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五)严格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和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剧毒化学品运输线路通行证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剧毒化学品运输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停止增加、更新卧铺客车,在用卧铺客车按规定逐步退出市场。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积极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建立客运汽车租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研究制定宁波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教练汽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积极推动其他在用营运客车和教练汽车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或者未落实动态车辆监管措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研究建立重点车辆动态信息共享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率。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综合治理,加大无证运输治理力度,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和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工程运输车辆的用车单位尤其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育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要求,全面推广应用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规定。严格考试程序,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考试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提高新考驾驶人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应按照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考试内容标准,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培训考试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内容。将大型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客车驾驶人直接培训考试制度,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驾驶人培训机构规定,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格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培训机构招生规模,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充分利用教练车车载卫星定位和视频装置等科技信息手段,加强驾驶人培训全过程动态监管,提高驾驶人驾驶技能。建立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规范办学秩序。严格执行拖拉机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拖拉机培训机构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重点驾驶人信息库。加强对在本地经营1年以上的外省籍客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属地化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并且3年内不得在全市客运企业聘用驾驶员岗位。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落实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督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等安全性能。出厂客运车辆座椅应全部配置安全带,在用公路客运车辆座椅于2014年底前全部配置安全带,鼓励推广使用幼儿乘座专用安全椅。
(十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积极推动车辆公告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监管,落实车辆公告企业按照规定履行不合格产品更换、退货义务,严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严禁无资质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推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标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改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和信用考核,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二级维护周期及质量竣工和技术等级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严禁无牌无证电动汽车上路行驶。
(十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信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处罚和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和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含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五同时”制度,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交)工验收。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通行学生接送车等重要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确保路面和交通安全设施完好。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道路尤其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对养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性下降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实施指定养护,养护费由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承担。加强高速公路能见度、暴雨、大风等交通气象监测、发布系统建设,实行道路信息和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共用,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不同等级,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市、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加强公路沿线边坡检查,及时排查处理隐患;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独柱桥梁进行复核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科学处置;对“二级加宽”公路应改建为标准一级公路,暂时难以改建的,应增设中央分隔带护栏;对整体式公路路基中间宽度小于12米的一级公路,应逐步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建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全过程监督整治情况。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桥下空间管理,防止桥下堆积物起火危及桥梁安全。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和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力度
(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交通”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在三年内完善安全设施,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重点治理落差4米以上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指路标志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水平。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和保障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交通路政与农机监理部门道路联动联查协作机制,积极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源头管理。
(十八)加大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力度。加强校车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集约化,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完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提高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
(十九)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查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大重大桥隧管控力度,确保重大桥隧构造物安全。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秩序,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二十)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以及其它公路重点路段实时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整体规划,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积极推进交通执法车辆配备车载监控取证视频设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逐步完善交通违法、事故、车辆等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积极探索推动公民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安全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二十一)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交管、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针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效率。各县(市)区要抓紧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安全和公德意识。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十三)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强化企事业单位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要内容。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城市交通秩序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努力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作为学生和学校素质教育必修课程,明确教学内容;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利用青少年宫、市民广场等阵地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落实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班、停线或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和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将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8日前要将本地区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八)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市级有关部门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发挥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九)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资金,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保有量、社会运输量增长等情况,加强公安交警、交通运政路政以及农机监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和交通路政运政执法保障机制。加强交通协勤、文职人员以及交通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协勤人员管理,保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落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交通路政运政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
本意见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