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保险费清算问题的批复
川人社函〔2012〕2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保险费清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1年1月1日后破产的企业,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费用清算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文规定执行。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七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已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清算支付给本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