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的规定,现将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停产、破产撤销期间及停产、撤销后,对其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
房产税。
二、企业关闭、撤销后,对其占用的土地,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