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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稳步推进我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根据《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和种类:宁波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一)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征收标准为5000元/年· 吨,其中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高污染工业行业为7500元/年·吨;(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征收标准为2000元/年·吨。
  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排污权许可证有效期一次性缴纳。
  四、自《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权应通过交易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具体执行时间根据《暂行办法》实施。
  五、《暂行办法》施行前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应统一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16日
来源: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