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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采〔2014〕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因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等相关工作进驻行政审批局集中办理,而放松政府采购管理要求,或违法采取授权、委托、共同管理等任何形式将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代为行使。

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做好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组织评审、质疑答复以及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01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