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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榕政规〔2023〕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标准生效后,此前制定的有关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2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9.6万元/亩、Ⅱ级区片4.8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四、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五、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农用地所在区域(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榕政综〔2017〕74号)文件中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1.福州市四城区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览表

2.福州市四城区地类调节系数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市四城区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一览表

档次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

96000

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

48000

附件2

福州市四城区地类调节系数表

地类名称

调节系数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1.0(1.0)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0

建设用地

1.0

未利用地

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28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等要求,需对我市四城区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划分。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2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9.6万元/亩、Ⅱ级区片4.8万元/亩。

  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四城区地类(含永久基本农田)调节系数均设置为1.0。

  5.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