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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强化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解决,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根据《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理机关)。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实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实质审查、调查办理等工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初步意见。

  市、县两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会审报批、指导监督等工作,拟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业工作者、律师等为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形式审查后,认为信访事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可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办理,也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有权处理机关办理,并向办理机关转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材料副本。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五条 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及法律政策依据等基本内容。

  听取诉求应当做好书面记录,由约谈人、记录人、信访人签名,信访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六条 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和原办理单位的处理(复查)情况、化解方案以及信访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及时调查核实。

  第七条 复查复核期间,信访人提出新的证据或新的诉求,需要复查复核机关重新调查的,申请日期为提供新证据、新诉求的日期。

  复查复核期间,信访人申请撤回、接受和解、调解等化解方案的,该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协调、督促落实化解方案。

  第八条 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向信访工作机构提交复查复核初步意见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复查复核初步意见书;

  2.信访人诉求、约谈记录、调查情况报告;

  3.涉及的法律政策复印件(法律、法规、规章只需注明条款,其他规范性文件需提供全文全案证据复印件);

  4.信访工作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审核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结时,可以通过调阅档案材料、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咨询专业人员、提请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等方式核查相关情况;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情况特殊的信访事项,可以提请有关专题会议研究。

  审核未批准的,复查复核办理机关重新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由信访工作机构在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的时间内制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采用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信访人签收,信访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在复查复核意见送达之日起7日内,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相关材料扫描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做好报备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终结后,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意见,相关情况书面报信访工作机构备案。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继续信访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共同负责协调落实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属地乡镇(街道)同时做好帮抚解困和稳控等工作,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 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制订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4日起施行。《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甬政发〔2005〕23号)同时废止。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