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10〕51号 2010年4月3日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 3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