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29 沪地税地〔1997〕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列入土地空转改革试点的各个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虽然土地使用权集中归集团所有,而实际使用土地仍是集团所属企业,因此,
土地使用税仍由集团所属企业缴纳。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