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将第二条当中的认定事项修改为登记事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现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属于税务登记证件。符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限量供应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