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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员调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员调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2017年12月29日规定,保留

市直各有关单位、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


为更好地落实市委、市府“科技兴市”战略,办好大学园区,解决高校人才引进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员调动实施办法》。此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人事局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员调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根据珠办发[2001]8号文件及珠府[2000]67号文件的精神,为解决各高校人才引进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是指国内高等院校在我市设立的校区(园)。
第三条  从市外调入的人员,由各高校办理一切调动手续(含调档、调令和报到手续)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招调人员的户口迁移、社保及报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各高校在发出调令前按调入人员身份(干部或工人)分别将名册报市人事局、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调动人员凭各高校发出调令分别到市人事局、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明。
第六条  调动人员报到时凭户口迁移证及各高校开出的介绍信到市人事局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及加具入户意见,然后凭上述单位签发的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调动人员凭各高校开出的并经上述单位备案的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社保关系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调动人员的配偶可以随调。调动人员的配偶如属干部的,可按夫妻分居政策照顾调入,报市人事局或各功能区人事部门核准办理;调动人员的配偶如属工人身份的,由市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办理,并可享受珠办发[2001]8号文有关调入干部随调配偶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调动人员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对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将资料填写在调动人员备案名单上一并报送,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条  市内(含市区、各管理区及功能区)副处以上干部调入各高校的,由市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其他干部由市人事局办理手续;工人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调入高校后,仍在珠海校区工作的人员,其户口可保留在珠海,社保关系的转移分别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开出的介绍信办理。
第十一条  各高校从市外招收工勤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第五、六、七、八、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  各高校可自行接收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非本市生源)。各高校在办理毕业生入户前,统一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名册报市人事局和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及各高校开出的介绍信到市人事局办理备案,然后凭市人事局签发的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毕业生凭各高校开出的并经市人事局备案的介绍信办理社保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凡被各高校接收且户口迁入珠海的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入市(区)内单位并拟任副处以上职务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办理;其他干部的调动,由市人事局办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本人意愿其档案关系可申请转入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原属各高校集体户口的,可申请将户口关系转到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属干部的,档案关系托管时需经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属工人的,档案关系托管时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  从各高校调往市外的,调出手续由各高校自行办理。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时,属干部的由市人事局、属工人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人力资源中心分别在各高校开出的调出介绍信上加具“已办理调出备案”,然后凭此介绍信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社保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以上办法,如有特殊情况未作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