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职〔199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各部门后,人事部又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人职发〔1995〕1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和人职发〔1995〕10号通知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和清理,重点是:
1.是否有未经国务院或原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和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决定搞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及职称外语考试,并以此为据增加工资,提高待遇的情况。
2.是否执行过未经人事部部署而由其他部门自行制发的文件和未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或省人事厅批准、部署或授权而由省级其他部门自行制发的规定、解释性文件,各地、各部门是否自行制发过这类政策规定、解释性文件。
3.在系列和职务档次设置、评聘范围、岗位限额、标准条件、管理权限、评审程序、工资待遇、工作部署及深化职改的方案、试点等重点问题上,是否有违背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其是的情况。
4.在职改工作纪律、评审纪律、考试纪律等方面是否有违背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况,是否做到令行禁止。
二、在深化职称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各项措施出台和贯彻执行前,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工作把好关,严防突击评审、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未经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省职改办批准部署,不得自行开展职称改革的各类试点。
三、加强对职称证书的统一管理。对由国家统一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职务档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划定的合格线,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规定,认真核发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资格证书,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发证工作,不得自行印制或复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严禁在发放各类职称证书中枸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严格职称改革的收费管理。涉及职称改革的各项收费,要按照保证工作、减轻负担的原则来确定标准,特别是评审费、培训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等,都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凡国家、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经济负担。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请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自转入经常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职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坚决按照国办发(1995)1号、人职发(1995)10号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纠正,并于今年六月底前书面报告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