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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发改推介〔2020〕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有注明有效期的文件继续执行至有效期满,未注明有效期的文件均延长其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6〕19号)要求和《中共福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榕委发〔2019〕8号)精神,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5号)奖励办法,决定对今后新获批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予以市级配套资金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200万元;

  2.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70万元;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70万元。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8日
来源: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