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2023〕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3年12月29日)规定,现行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创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集聚国外高端人才、示范推广创新成果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作用,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8次局党组扩大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外专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外专发〔2017〕199号),推动我市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有力有效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人才集聚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成都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命名,依托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开展引进外国人才智力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引才引智载体。
第三条 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外专局是引智基地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基地的创建、运行和服务工作;
(二)组织引智基地申报、考察评审、日常管理、成果上报等工作;
(三)其他与基地管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 各区(市)县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是引智基地推荐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引智基地申报推荐和考察;
(二)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引智基地履行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通过优化外专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式,支持引智基地建设;
(四)指导引智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外专引智工作、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引智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制定引智基地建设规划,健全引智基地外专引智工作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引智基地的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解决引智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四)其他引智基地建设相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引智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建立了常态化的引才引智工作机制,已引进本行业(专业)外国人才智力并成效显著,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围绕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突破上取得进展,并形成引才引智经验;
2. 围绕产业建圈强链,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成果转化、管理优化上取得成效,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模式与经验;
3. 围绕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层次人才,或者通过开展国际人才资源供需对接、创新环境优化、外国人才社会融入等平台服务,在绿色低碳、大健康、文化创意、智慧城市、科技服务等社会发展领域取得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模式与渠道;
4. 围绕农业与乡村振兴,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农业人才,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扶智扶贫等方面取得成果,并形成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模式与经验。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申报推荐。市外专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引智基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引智基地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择优向市外专局推荐报送。
第九条 组织评审。市外专局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初审:对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定候选名单;
(二)考察:会同推荐单位组成考察小组,对候选单位的运营状况、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及引智成果等情况进行考察,形成考察结果;
(三)评审: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审结果;
(四)审定:市外专局对专家评审结果予以审定;
(五)公示:审定结果在市外专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批准命名。市外专局根据立项结果,批准命名“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批准命名的引智基地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命名的引智基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用于开展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列支;
(二)对引智基地申报的外国专家项目予以优先推荐、重点扶持;
(三)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引才引智活动;
(四)所在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引智基地给予支持;
(五)引智基地可用“成都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名义对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批准命名的引智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依规实施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依法依规对外国人才进行管理;
(三)积极宣传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推动引智成果转化和共享,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四)接受市外专局和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向市外专局报送年度引才引智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批准命名的引智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命名并取消政策支持:
(一)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不按规定上报年度引智工作总结,经复审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基地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命名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引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条 被撤销或终止命名的引智基地,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命名。
第十五条 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命名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组织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外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