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济人社发〔2023〕9号
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发展保障部、财政金融部,市社保中心:
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济政办发〔2018〕12号)和《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2023)
发布日期:2023-09-15
近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9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3〕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995元/月提高到1045元/月。
二、政策依据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济政办发〔2018〕12号)规定,2011年1月1日《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被依法征地且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发放时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
三、主要内容和目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进一步提高《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启领标准。
四、重要举措
相关区县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待遇进行调整和补发。
五、关键词诠释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指的是2011年1月1日《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被依法征地,且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首次领取待遇的发放标准。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处
联系方式:0531-51705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