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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农规〔2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依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和搬迁撤并等不同村庄类型,综合考虑人口变化趋势和农村老百姓生产生活需求,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镇村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布局。强化镇村规划实施监管,督促指导辖区内乡镇严格实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村民有序建房,坚决杜绝“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

  二、强化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每年3月底前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农用地转用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户或小区审批具体宅基地建设地块。新增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单列,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使用储备补充耕地指标或跨县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方式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用地需求。

  三、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县级住建部门按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管控要求,编制推广并及时更新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将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等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许可的附件,作为新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依据。编制完善户型多样、室内布局和功能完善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经设区市组织县级住建部门审查通过后,2023年12月底前在县级政府门户官网公布。持续推进农村“裸房”整治,逐步消除农村既有“裸房”,防止出现新的农村“裸房”。

  四、推进宅基地信息化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按照标准统一、技术规范、质量达标要求,将村庄规划、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及建设通用图集转化为数据成果,2024年底前建立县级村庄规划、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图集数据库。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村庄规划、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图集、户籍等信息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等成果互联互通,打造宅基地信息“一张图”。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促进宅基地审批“一条链”、监督“一张网”管理。

  五、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作用。鼓励支持村级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村集体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收回等权利的具体制度,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协调机制,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引导村民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对农房建设、老宅退出、风貌建设等作出承诺,切实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建房户的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初核,审议通过后在本村村务公示栏公示15个工作日后上报乡镇。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指导乡镇完善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工作力量实地踏勘,每月定期审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快捷高效审批。对农村既有自建房改扩建(含加层),要依法审批,经结构安全性鉴定后,方可动工建设。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制度,实行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建立审批公示查询制度,在便民服务中心全程公示申请人的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建房审批结果,实现公开透明审批。严格村民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在核发建房批准文件时一并发放宣讲农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房申请审批相关要件资料在审批结束及时整理归档。

  七、完善宅基地审批监管机制。指导乡镇落实“四到场”要求,及时统筹乡镇宅基地管理人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属地村级组织人员在内等工作力量,在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到场监管,每一次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查核实,做好巡查记录并存入建房审批档案。宅基地申请审查环节,乡镇牵头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批准后丈量环节,乡镇牵头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单位在核发建房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施工关键环节,乡镇牵头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单位在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等节点到场,原则上建设期内每两周巡查至少1次,实地审查建筑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住宅竣工验收环节,乡镇牵头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单位在农房完工1个月或接到群众竣工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审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农村建房户按规定要求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一张图”、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分层平面图等,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监督。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置建房信息查询二维码。

  八、推动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建房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意见书,结合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集中统建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鼓励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建房群众。做好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与审批管理、规划许可等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九、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县乡两级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宅基地管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或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账销号,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批东建西、批少占多等农村建房乱象。严格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监管不严的,坚决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严肃依法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总站 发布时间: 2023-04-21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业务性、专业性较强,基层在宅基地审批、监管、风貌管控等方面仍然比较薄弱,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难、审批难、监管难”问题较为突出,农村“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九条措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做好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农业农村系统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通知》。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全流程进行梳理,明确规划编制、用地保障、风貌管控、审批管理、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要求,明晰乡镇落实“四到场”巡查的时间节点、巡查人员以及审查要点等具体要求,压实市县两级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职责,切实强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是福建省,有效期5年。

  五、起草过程

  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2023年1月形成《通知》初稿并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省直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46条意见建议。2023年3月,对文件开展合规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六、主要内容

  细化关键环节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长效机制以及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是《九条措施》的核心内容。

  一是细化规划编制、用地保障、风貌管控、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具体要求。村庄规划方面,要求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镇村规划,强化镇村规划实施监管,坚决杜绝“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用地保障方面,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及时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风貌管控方面,编制推广并及时更新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将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等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许可的附件,作为新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依据。不动产登记方面,鼓励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对于集中统建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二是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长效机制。审批管理方面,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实现快捷高效、阳光透明审批。监督管理方面,在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明确乡镇到场巡查的时间节点、巡查人员以及审查要点等要求,指导乡镇全面落实“四到场”制度。信息化管理方面,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促进宅基地审批“一条链”、监督“一张网”管理。

  三是压紧压实各方管理责任。明确县、乡两级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坚决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批东建西、批少占多等农村建房乱象。引导村级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级组织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收回等权利的具体制度。引导村民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对农房建设、老宅退出、风貌建设等作出承诺,切实规范村民住宅建设。

  七、解读处室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处室:合作经济指导处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