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1.18 辽地税所〔2000〕00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征免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市地税所[1999]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7年底以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税务机关审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实际提取数税前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计征
企业所得税,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重复扣除。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