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渝府发〔2022〕32号)规定,部分税额变化,请结合引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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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2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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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量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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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量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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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量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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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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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量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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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量4.0升以上的 |
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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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
中型 |
每辆 |
5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至20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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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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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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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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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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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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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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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净吨位200吨(含)以下 |
净吨位 |
3元 |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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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吨至2000吨(含)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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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0吨至10000吨(含)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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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0吨以上 |
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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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
艇身长度10米(含)及其以下 |
每米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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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10米至18米(含)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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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18米至30米(含) |
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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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30米以上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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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动力帆艇 |
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