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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为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于每年的4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至10月的,应当在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内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月至12月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公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原《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9〕2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明确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附件一规定,上述《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11月12日废止。目前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未明确,基层地税机关执法缺少政策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不规范,存在纳税争议和执法风险,需省人民政府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第十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期限。由于上述规定未明确缴纳期限的具体日期,且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是相同的,为简化征管和方便纳税人,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规定应继续保持一致。因此在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同时,一并对房产税纳税期限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调整,以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和纳税人申报纳税。

二、《公告》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为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于每年的4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期限问题。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至10月的,应当在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内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月至12月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呈报批示情况

2016年12月1日,我局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呈请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送审稿)〉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65号)呈请省人民政府,经孙志刚省长批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4581号〈2016〉〉同意我局印发公告并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进行明确。

四、《公告》的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由于目前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不够具体,造成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和执法风险,我处于2016年11月起草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于2016年12月7日以《关于征求〈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黔地税财行便函〔2016〕41号)征求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意见建议。并自2016年12月2日起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对外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意见。

各相关处室无意见。通过省局官方网站对外征求意见,截止意见征求期止,未收到反馈意见。有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针对新增房产和土地产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意见,经研究决定予以采纳。因此将征求意见稿中“申报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的次月申报缴纳当期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修改为“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至10月的,应当在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内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月至12月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既节约纳税成本,又堵塞征收管理漏洞,同时也可避免纳税争议。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