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1]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渝地税发[2010]38号
)执行一年以来,随着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渝办发〔2010〕357号)精神,督促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及时对开发项目进行结算,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现报经市政府同意,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的调整
(一)开发项目位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其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县,其计税毛利率由10%或5%调整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率仍为3%。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幅度内不低于20%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局对2011年实现销售的开发项目,应按税款所属时间分别计算应预征(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