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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我市各级政务部门采购政务信息系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第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管理。不含国家秘密、面向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采用云计算模式进行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相关设备、系统和服务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信息系统共享情况、维保服务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针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质量保障方案,对相关供应商的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形成项目整改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论证。质量保障相关情况应当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具有多个服务期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履约验收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审核、决策和监督制衡机制,优化项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为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发展,响应国务院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要求,我局起草制定了《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办法,完善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据此,我局拟定了《办法》,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在采购主体、采购标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履约验收等方面提出了细致具体的要求,为我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采购活动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二、《办法》新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均根据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拟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部分补充要求。主要包括:

(一)为进一步保障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第五条增加了“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的相关要求。

(二)增加了第十一条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评审专家抽取的相关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从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三)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在第十三条增加了“必要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相关要求。

(四)增加了第十八条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审核、决策和监督制衡机制,优化项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