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