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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贯彻国务院税制改革和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件,现予发布。

一、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故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无权制定此类文件,现将《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余国税发[2010]54号)全文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六条 税务机关做好评估技术标准和具体评估数据的动态维护更新。每年定期根据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变动及时修正系统评估数据;对新增住宅小区和房地产类型等,应当在核价系统中及时予以补充和调整,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已对后期管理相关内容进行重新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全文废止。

三、2020年已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故2019年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