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
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
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
增值税。
二、时间要求
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
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增值税。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
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
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办理
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
(三)参加
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
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
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
五、政策咨询
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
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