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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3〕3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聘用,参与制定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监管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计量检测认证行业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分为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三个领域,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爱计量检测认证事业,积极参加计量检测认证行业活动,无不良记录;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最新发展状况、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资历(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入库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遴选,经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聘任,并将予以聘任的专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起草深圳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

  (二)研究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管理出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其他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对策建议;

  (三)受市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对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评审活动,并承担相关技术性工作;

  (四)参与编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计量和检验检测机构比对检验、能力验证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完成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或指派的专项调查、分析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有关议事事项和行政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人意愿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计量检测认证相关活动,按时提供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参与活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四)与参与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项目评审等活动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五)从事协助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相关方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重新聘任。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及相关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无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达2次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原因。

  被解聘的专家将移出专家库,并向社会公示和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五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0-14
  为了规范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对计量检测认证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行业保持稳步快速增长,行业规模不断增加。截止2021年6月底,全市共有计量校准机构83家,约占全省总数三分之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1429项,约占全省总数三分之一。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近700家,约占全省的六分之一,其中国检中心6家,省级检验站14个。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检验检测机构近20家。全市共有认证机构114家(其中主机构67家,分支机构47家),主机构数量约占全省一半;获证企业3.38万家,认证证书约12万张,在全国大中型城市中排名第一,约占全省总数的24%。随着全市计量检测认证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技术水平高的计量检测认证专家队伍,满足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开展监督检查和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需要。为此,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二、相关解读

  (一)哪个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答:市市场监管局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2.热爱计量检测认证事业,积极参加计量检测认证行业活动,无不良记录;

  3.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最新发展状况、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资历;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三)如何申请专家库入库?

  答:符合规定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专家本人可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也可由单位征得专家同意后推荐。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备选专家,由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深圳计量检测认证工作需要进行遴选,经社会公示后聘任并予以入库。

  (四)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可以参加哪些活动?

  答:1.参与研究和起草深圳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

  2.研究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管理出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其它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对策建议;

  3.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参与对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评审活动,并承担相关技术性工作;

  4.参与编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计量和检验检测机构比对检验、能力验证计划及实施方案;

  5.完成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或指派的专项调查、分析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五)专家享有哪些权利?

  答:1.对有关议事事项和行政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2.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人意愿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4.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劳务报酬的权利;

  5.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六)专家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1.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计量检测认证相关活动,按时提供评审意见或结论;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参与活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3.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4.与参与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项目评审等活动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5.从事协助监督检查、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相关方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6.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七)专家聘任有效期为几年?

  答:获得聘用入库的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

  (八)专家聘任期届满是否需要复审?

  答:需要。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重新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九)专家解聘的情况有哪些?

  答: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将予以解聘,并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1.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及相关行政处罚的;

  3.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4.无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达2次以上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6.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原因。

  (十)解聘出库的专家是否可以继续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标准项目评审等活动。

  答:不可以。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