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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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