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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8〕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省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208号),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3.5元/每笔的标准计算。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对单笔支付金额在285.71万元以上的,均按200元标准付费。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指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单方资金量之和。

业务量笔数以正常支付的支付令号为准。

手续费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代理银行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上年实际代理的业务量,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有关费用,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代理银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确定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在按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九条 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预算资金支付程序将手续费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8号)相应废止。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