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08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
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填入《分配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此进行
纳税申报。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