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12〕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遏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商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等为重点商品,以国内外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紧紧抓住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普及识假防骗知识,曝光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打击食品药品化妆品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打击食品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城乡药店药品采购渠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整治,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
(二)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农资批发销售、农资质量和品质真实性的监督检查,追溯并查处制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农资源头,严肃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犯品种权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商标权保护专项整治。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非法加印、出售商标标识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傍名牌”行为。
(四)开展版权保护专项整治。加强印刷复制企业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软件、图书、音像制品行为。加大对文化等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在重点市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和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软件、图书、音像、动漫出版物及其衍生制品等行为。继续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力度,大力整治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游动漫等方面的侵权盗版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网站监管工作,保持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的高压态势。
(五)开展专利权保护专项整治。开展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执法专项整治,科学指导研发环节的专利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假冒专利及专利诈骗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市场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等环节中的恶意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加强产品质量全程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把原材料质量关、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关。依法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行政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强化产品经销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把产品质量进货验收关、索证索票核查关和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关。依法加大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做到追根溯源、从严惩处。
(七)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网站专项整治。加强对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对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实施溯源查处。加强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行为的监管,重点强化对涉嫌违法行为人网站(网店)的检查,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以假冒伪劣化妆品、服装为重点,查处曝光一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
(八)开展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行为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工产品、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进出口的监管,在海运、邮递快件等重点运输渠道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严厉打击骗取、假冒或伪造检验检疫证书行为,严肃查处逃避检验检疫监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加大原产地标记查验与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冒用、乱用和买卖原产地证书等违法行为。
(九)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对家电、食品、日化用品、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商品,加强生产源头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清理、取缔制假售假“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市场识假辨假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负责做好有关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各项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跨地区、跨层级的联合执法,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逐级督促检查的常态工作机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加强工作衔接。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各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的专案集群战役行动,全链条、全覆盖摧毁制假售假犯罪网络和窝点。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严禁以罚代刑。
(三)完善诚信体系,扩大社会影响。要以我市被列为全国首批10个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把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作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诚信环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特别在重要时点、重大活动前后,要集中力量进行宣传。进一步推进举报投诉和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切实做好举报投诉信息受理和案件查办工作。推动重特大案件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进一步扩大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社会影响面。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