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对以局名义制发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将以下1个文件予以修改、2个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编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名称 |
修改内容 |
ZJKC03-2021-0003 |
丽经信〔2021〕40 号 |
将文件中第二章第三条(十七)“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股权激励”中的:“数字经济企业及其持股平台均需在市区注册。”予以删除。 |
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编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名称 |
ZJKC03-2022-0001 |
丽经信〔2022〕49号 |
《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
ZJKC03-2022-0002 |
丽经信〔2022〕54号 |
《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