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现将《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程序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户籍且常住地为深圳市的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受理、审核工作,并负责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申请进行重核。
二、强化服务管理
(一)落实帮扶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二)明确审验和退出机制。
1.开展定期审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已认定未就业人员每月开展一次定期审验,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状态变化情况。
2.建立退出机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满足退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出具《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其本人。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三、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2-29
一、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提升我市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帮扶范围。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扩大认定对象范围,与省认定范围保持一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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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认定范围
(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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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认定范围
(2013年-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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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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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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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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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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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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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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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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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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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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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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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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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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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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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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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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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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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人员(由参照认定调整为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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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现有群体,仅修改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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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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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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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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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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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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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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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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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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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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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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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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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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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新增)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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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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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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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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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人员(新增)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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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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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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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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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新增)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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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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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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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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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新增)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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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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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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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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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新增)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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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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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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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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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患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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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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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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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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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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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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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覆盖面小,删除后与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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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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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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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失业家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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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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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覆盖面小,删除后与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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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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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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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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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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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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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深圳市的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二)关于优化认定条件
按照《省认定办法》规定,取消我市原认定条件中“已求职登记满3个月且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