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届定残疾人员享受免营业税优惠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3-01 江地税函〔2005〕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江海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残疾人享受免营业税优惠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市局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点的规定, 残疾人员个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劳务,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主体必 须是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江海区江南利民盲人按摩中心虽然法人为残疾人员,但其有聘请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符合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