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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成本确认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成本确认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自府办发〔2017〕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拟修改,对拟修改文件,有关部门(单位)要尽快启动修订送审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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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成本确认工作,简化审核确认和成本安排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成本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供应成本确认由委托供地方依法据实核算

工业用地供应成本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依法据实核算,出具成本确认书面意见。

二、划拨用地供应成本确认由委托供地方依法据实核算

符合划拨供地政策范围的划拨用地供应成本由各区政府、高新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规定,依法据实核算,出具成本确认书面意见。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成本确认由委托供地方依法据实核算

经市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用地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别由市棚改办、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规定,依法据实核算,出具成本确认书面意见。

四、经营性用地成本确认按征地平均成本价实施

(一)高新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成本确认由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二)四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成本确认,按不高于征地平均成本价40万元/亩认定,不再逐宗组织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

(三)经营性用地供应宗地范围内既有城市房屋拆迁、又有新征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委托供地方分别出具城市房屋拆迁成本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后,按其平均成本予以确认。

    五、操作流程

(一)出具说明材料。今后土地供应时,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再出具《成本测算说明》,调整为按上述原则直接出具《成本价确认说明》。

(二)出具成本安排审核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供应,须在受让方或划拨供地对象解缴地价款后1个工作日内,按土地价款解缴比例出具《自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安排审核表》。其中,工业用地价款安排审核表由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其余用地价款安排审核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三)实施成本安排。财政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价款解缴比例实施土地成本同比例安排。

原已供应宗地尚未实施成本审核清算的,由委托供地方按上述原则组织成本核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成本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宗地成本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办函〔2011〕17号)同时废止。今后如国家、省、市征地政策发生变化,则适时调整本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