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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渝人发〔2007〕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从授予称号的次月起,分别在本人现工资基础上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或2级薪级工资;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从授予称号的次月起,分别在本人现工资基础上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1级薪级工资。

二、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的,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

三、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熟练期满合格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

四、从2006年7月1日起,所任职务(所聘岗位)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不同的人员,按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区县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可从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区县工作的当月起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果工作人员在不同类区之间流动工作的,每月享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本人当月工作时间最长的类区标准核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发放办法: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工作人员的派遣地点、工作时间、津贴类区和标准做好记载,待被派遣工作人员结束工作回单位后,由人事部门如实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派遣通知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再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