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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农计财字〔2024〕1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部署,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20号)要求,2023年起启动实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2023年—2025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市一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通过贷款贴息奖补,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投入,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投向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市提供支撑。

二、政策内容

2023年—2025年,对建设主体通过贷款投资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同一建设主体申报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贷款事项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以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一)贴息对象。贴息对象青岛市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二)贴息范围。2023年1月1日以来建设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不含日常生产经营性用途的贷款资金。现代设施渔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工厂化设施畜禽养殖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产前的集约化育苗、产后的冷藏保鲜、冷链物流和仓储烘干等。

(三)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市级以上财政按照贷款额的2%(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进行贴息,以后年度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同一建设主体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贴息期间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单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贴息期限。贴息支持限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

(五)不予扶持事项。贷款资金用途不属于贴息支持范围;建设主体节能、排污指标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建设主体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等;建设主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建设主体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贷款贴息;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含“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或“展期”类贷款。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入库。建设主体需注册登录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进入“融资项目库”板块,选择“项目申报”——“新增项目”,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保存”后“提交上级”。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季度开展项目储备,并及时做好项目审核入库工作。

(二)组织申报。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建设主体需提交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申报书(附件1),提供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建设主体对申请的每笔贷款及还息的真实性、贴息资金合规性、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负责。2024年至2026年,每年1月20日为建设主体提交上一年度贴息申报材料截止日。

(三)区(市)审核。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建设主体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主体是否符合支持对象条件、贷款及利息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逐项进行审核,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对是否重复申报财政补助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确定的贴息主体名单、贷款银行和贴息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区(市)审核后贴息金额的10%。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预算建议,做好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贷款贴息资金兑付至建设主体还款账户。

(五)市级备案。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将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审核发放情况及试点实施情况(包括具体项目的贴息金额、贷款规模、所属领域、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主体、投资规模、资金兑付和实施效果等),连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2月19日前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贷款贴息工作。各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贴息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贴息试点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托现代设施农业融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规范工作台账,将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承贷主体情况、贴息奖补金额等数据信息全部存档备查。要加强对贷款贴息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把关,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该主体以后年度申请涉农项目补贴资金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建设主体要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加大融资支持。各级要把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作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市的重要抓手,建立农业农村、财政、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引导各金融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创设专属产品,创新抵质押模式,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审贷,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切实做到让利于民。农担公司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双控”业务范围内加强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信贷担保服务。

(四)搞好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以及自媒体等平台,加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成效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上报试点项目开展情况的总结,充分挖掘、及时宣传典型模式、成功经验及成效,分析和改进试点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将项目实施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



附件:1.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申报书

2.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汇总表



附件1


202  年度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申报书

(封面)


主体名称:(签章)


主体属地:(区、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申报书封面

1.申报主体以贷款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为准(非法人主体填报贷款人姓名),且须名称一致,子公司需单独申报。

2.不需另行加印封面格式。不用贴塑纸张,需加盖公章(非法人单位加盖个人手印)。

二、主体概况表

1.银行账户信息填写申报主体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银行账户名称应与贴息申报主体名称一致。

2.贷款金额和申请贴息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4位。

三、承诺书

承诺书承诺主体盖章:如申报主体为非法人主体,此处由贷款贴息申报人签字,并加盖个人手印。

四、材料装订

申报书应用A4纸正反面打印。附报的复印材料应将原始材料上的印章复印清楚;复印件每页加盖申报主体公章(非法人单位加盖个人手印)。申报材料一律按所列顺序装订。


承 诺 书


我主体自愿申报202  年度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已认真阅读《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方案》,清楚并理解其内容,特承诺如下:

1.本申报书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贴息贷款直接用于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贷款;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不含日常生产经营性用途的贷款资金。

3.申请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再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

4.建设主体节能、排污指标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不存在违反土地政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

5.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材料按顺序排列装订,并加盖公章(非法人主体加盖个人手印):

1.法人证明复印件(非法人建设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合同、贷款放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设施农业建设土地、环评(如涉及)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5.设施农业委托建设合同、发票或自行建设购买原材料合同、发票等;

6.纳入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字解读】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1-08  

一、制定背景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2023年6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启动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引导各类主体参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2023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部署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决定自2023年—2025年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

二、主要内容

(一)贴息对象。贴息对象青岛市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二)贴息范围。2023年1月1日以来建设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不含日常生产经营性用途的贷款资金。同一建设主体申报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

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工厂化设施畜禽养殖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产前的集约化育苗、产后的冷藏保鲜、冷链物流和仓储烘干等。

(三)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市级以上财政按照贷款额的2%(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进行贴息。同一建设主体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贴息期间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单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贴息期限。贴息支持限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

(五)不予扶持事项。贷款资金用途不属于贴息支持范围;建设主体节能、排污指标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建设主体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等;建设主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建设主体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贷款贴息;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含“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或“展期”类贷款。

(六)申报程序

1.项目入库。建设主体需注册登录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进入“融资项目库”板块,选择“项目申报”——“新增项目”,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相关附件。

2.组织申报。建设主体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申报书,提供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2024年至2026年,每年1月20日为建设主体提交上一年度贴息申报材料截止日。

3.区(市)审核。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建设主体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确定的贴息主体名单、贷款银行和贴息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兑付。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贷款贴息资金兑付至建设主体还款账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区(市)审核后贴息金额的10%。

5.市级备案。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将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审核发放情况及试点实施情况,连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汇总表,于每年2月19日前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七)有关要求

1.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贴息试点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贷款贴息真实性、合规性严格把关。

2.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该主体以后年度申请涉农项目补贴资金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3.依托现代设施农业融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规范工作台账,将所涉及的数据信息全部存档备查。

三、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及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审计处66999638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85853519


【文字解读】问答解读 《青岛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1-09发文字号 青农计财字〔2024〕1号

  
一、申报主体条件类问题

1.贴息对象有哪些?

答:贴息对象为青岛市范围内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如何认定家庭农场?

答:家庭农场是指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www.agriland.org.cn)的家庭农场,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3.如何认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答: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性服务的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形式。

4.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5.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农业企业能否申报?

答:可以申报,但要向建设现代农业设施所在区(市)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二、贴息范围类问题

6.对申请贷款银行有没有限制?

答:只要是正规银行均可。我们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创设专属产品,创新抵质押模式,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7.投资建设哪类现代农业设施的贷款符合申报要求?

答:2023年1月1日以来建设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可以申报。

8.企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签订贷款合同,但是银行实际放款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纳入贴息范围?

答:对于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如银行实际放款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可以纳入贴息范围,但需要提供银行实际放款日期证明或放款截图。

9.企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实际放款也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是否可以纳入贴息范围?

答:不纳入贴息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精神和我市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以来新获得的银行贷款可申报。

三、贴息标准类问题

10.贴息标准为2%,为什么还要求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文件要求,贴息标准取LPR的70%和2%的低值。以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例,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我市2023年暂按2%的标准执行,低于LPR的70%。以后年度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11.贴息标准2%怎么理解?

答:贴息标准为贷款额的2%。比如一家企业建设一个仓储保鲜库,于2023年1月1日获得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3.45%,经审核,该企业符合贴息要求,企业承担年利息1.45万元,财政补贴100*2%,即2万元。

12.贴息金额怎么计算?

答:同一建设主体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贴息期间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单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金额=∑(该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贴息率×实际付息天数/银行年度实际计息天数)。

四、贷款用途类问题

13.贷款合同用途为设施农业建设,如何确定补贴依据?

答:对贷款合同用途为设施农业建设,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定为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建设施,投资额与贷款额基本相符的,可以贷款额度为补贴依据。

14.贷款合同用途非设施农业建设,但贷款资金确实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如何确定补贴依据?

答:对贷款合同非设施农业建设的申报,实际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按以下要求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并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贴息,否则不予贴息。

(1)需要申报主体提供工程或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转账日应晚于贷款日,并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定为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建设施,如投资额明显低于贷款额的,以实际投资额为补贴依据。

(2)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三农”主体,以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义贷款,但实际用于设施建设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除了提供工程或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为借款主体的还需提供与法定代表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并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定为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建设施,如投资额明显低于贷款额的,应以实际投资额为补贴依据。

五、不予扶持事项类问题

15.“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或“展期”类贷款是否可以申报?

答:不能申报。

16.大棚、养殖厂等土地性质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扶持?

答:不予扶持,设施农业建设土地、环评(如涉及)等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17.企业投资3000万元(其中贷款600万元)建设的一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已享受了其他财政补贴,该类情况是否可以申报贷款贴息?

答:不能申报。

六、申报程序资料类问题

18.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发票吗?

答:需提供发票或收据(贷款合同用途为非设施农业建设的,需提供发票),并提供与资金往来方签订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明。

19.还本之后才能申报吗?

答:主体支付利息后即可申请贴息,不要求必须还本,是否还本以主体贷款合同为准,申请贴息请提供年度利息结清证明材料(证明、截图皆可)。

20.纳入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证明如何提供?

答:申报主体需注册登录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进入“融资项目库”板块,选择“项目申报”——“新增项目”,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保存”后“提交上级”,然后提供截图即可。

 

联系方式: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审计处   0532-66999638

青岛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       0532-85853519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场配置处   0532-85731234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     0532-66999619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处     0532-66999683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