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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24〕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等规定,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Ⅰ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见附件1)。

(二)Ⅱ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见附件2)。

(三)Ⅲ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见附件3)。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Ⅱ区片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地基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交付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双倍支付。

被补偿人违反合同约定,以拒绝搬迁等形式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或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可按约定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m²的,按45m²计算临时安置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m²的,按45m²计算临时安置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m²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

补助次数

住宅

16

2次

办公

16

2次

商业

16

2次

工业

50

1次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补偿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至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五、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1100元/m²,优惠价为3100元/m²;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位(库)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970元/m²,优惠价为2950元/m²;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位(库)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碧湖、大港头等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及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车位(库)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六、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件发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工业、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1.Ⅰ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Ⅱ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3.Ⅲ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4.丽水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片区划分示意图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Ⅰ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

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

安置

住宅

19

6个月

厂房

15

6个月

办公

19

6个月

产权

调换

住宅

19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15

办公

19

公寓安置

住宅

19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南明山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窑自然村。


附件2


Ⅱ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

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15

6个月

厂房

12

6个月

办公

15

6个月


产权调换


住宅

15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12

办公

15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住宅

15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岩泉街道:秋塘行政村秋塘、盱头、平沙、连山、隔溪自然村,冷水行政村奚岗、蒲岸、上冷水、下冷水、黄渡、小坑自然村,岩泉行政村坑口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南明山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田本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张村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丽沙行政村,里坑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道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太平乡:城头行政村(路湾居住点),大畈行政村(路湾居住点)。

碧湖镇:郎奇行政村上黄山、安置地、山水堆自然村,白桥行政村白桥、高低级、三角圩、马利源、丁埠头自然村,白口行政村白口、任村、下圳自然村,竹溪行政村湾竹自然村,缸窑行政村缸窑、黄塘窑、山根自然村,南山行政村上南山、石玄埠自然村,三峰行政村三峰自然村,行口行政村行口自然村,上街行政村上街自然村,下街行政村下街自然村,古井行政村古井自然村,碧一行政村碧一自然村,河口行政村河口、下汤、采桑自然村。

大港头镇:大港头行政村,河边行政村。



附件3


Ⅲ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

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12

6个月

厂房

10

6个月

办公

12

6个月

产权调换

住宅

12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10

办公

12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住宅

1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适用该标准的村庄:

莲都区范围内除附件1、2外的其他村庄。

附件4【略】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30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2024年 4 月2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临时安置费等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市征收指导中心启动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及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以下简称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

(三)《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包括5部分,一是临时安置费标准和说明,二是搬迁费标准和说明,三是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四是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和说明,五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

四、具体内容。

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Ⅰ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

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

安置

住宅

19

6个月

厂房

15

6个月

办公

19

6个月

产权

调换

住宅

19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15

办公

19

公寓安置

住宅

19

(二)Ⅱ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

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15

6个月

厂房

12

6个月

办公

15

6个月


产权调换


住宅

15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12

办公

15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住宅

15


(三)Ⅲ区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

单位

单价(元/月)

补助时间

货币安置

住宅

12

6个月

厂房

10

6个月

办公

12

6个月


产权调换


住宅

12

按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约定的时间

厂房

10

办公

12

迁建安置

公寓安置

住宅

12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Ⅱ区片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地基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交付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补偿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双倍支付。

被补偿人违反合同约定,以拒绝搬迁等形式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或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补偿人可按约定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

补助次数

住宅

16

2次

办公

16

2次

商业

16

2次

工业

50

1次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补偿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1100元/㎡,优惠价为3100元/㎡;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970元/㎡,优惠价为2950元/㎡;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碧湖、大港头等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及与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储藏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 6月1日起施行。

六、注意事项

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文件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工业、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0578-2251569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