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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6〕2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2017年12月29日规定,保留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6〕9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各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范围问题。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含促进就业创业方向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方向)的支出项目范围按粤财社〔2016〕94号文规定执行,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范围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各项就业补助(补贴)的申领条件和程序问题。除有特别规定外,现行各项就业补助(补贴)的对象、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16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5〕216号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5〕350号文”)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部分补贴项目的调整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项目按粤财社〔2016〕94号文规定执行,每年安排的项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常规类补助支出额度的20%。项目支出原则上按照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下发前,职业中介机构按照珠人社〔2015〕216号文规定免费推荐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实现就业以办理就业登记时间为准,下同)的,仍按原政策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其中职业中介机构在粤财社〔2016〕94号文下发后至本通知下发前成功推荐就业,被推荐劳动力就业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可按每人100元的标准补贴,申请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原政策所称的“三高一特”企业改按《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市级重点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培育目录>的通知》(珠科工信〔2016〕506号)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就业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粤财社〔2016〕94号文下发前的职业介绍补贴可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支付;粤财社〔2016〕94号文下发后至本通知下发前的职业介绍补贴,按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新增公益性岗位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范围、标准、期限按粤财社〔2016〕94号文规定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关于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列支渠道问题。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不得再用于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支出,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筹集,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由创业企业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请,贴息资金由区支付;其中在香洲区注册登记的创业企业,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香洲区补贴额50%的补助。

五、关于调整部分补助(补贴)项目的申领条件和程序问题

(一)关于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领问题。调整珠人社〔2015〕216号文关于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部分规定,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统一向市经办机构办理开班报备和提出补贴申请,所需资金从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险种问题。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以其按规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即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按珠人社〔2015〕216号文规定执行。

(三)关于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等所需社会保险凭证问题。初创企业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用人单位”的,以用人单位应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保险缴费记录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凭证;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记录申领补贴,本人未“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申领补贴。

(四)关于吸纳就业对象问题。申请人按珠人社〔2015〕350号文规定申领初创企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时,吸纳就业人员(或招用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

(五)关于创业培训对象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财社〔2015〕109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5〕109号文”) 规定,珠人社〔2015〕350号文中创业培训对象调整为“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

(六)关于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对象、条件和申请时间问题。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 ( 珠府〔2015〕71号)第五条第(十三)款的有关规定,且未有《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66号)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所指的创业者是指在珠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以及从事种养业的人员。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时间调整为在每季度、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上季度、上年度贴息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贴息。

(七)关于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条件问题。根据粤财社〔2015〕109号文规定,珠人社〔2015〕350号文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条件调整为“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创业者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取消搬离基地的规定。

(八)关于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记录不一致问题。申请人申领就业创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的,就业创业时间原则上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应按规定修改一致后申领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时间以在申请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准。

(九)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63号)精神,终止执行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可按原政策规定补贴至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止,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本通知下发后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的,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关于资金监督管理问题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办机构发现申请单位或个人伪造申请资料,涉嫌骗取就业创业补贴的,将伪造的申请资料退回(所涉补贴资金不得再申请);已经支付的就业创业补贴由经办机构追回;两次以上提供虚假资料或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补贴审核抽查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27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审核发放的补贴,不再重新核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0月27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