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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280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和推进电子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化纳税服务。各单位在推广电子申报纳税过程中要加强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电子申报纳税业务流程,掌握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使用方法,建立和畅通技术援助热线,及时解决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涉及的部门众多,各单位要统筹兼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一方面要明确部门内部分工,各司其职,另一方面要注意加强与当地财政、国库及各商业银行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电子申报纳税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全市电子申报纳税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对网上(电话)申报方式,现阶段主要在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推行,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推广。

四、及时反馈情况。各单位在推进电子申报纳税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快捷申报纳税,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电子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接收后由财税库银联网系统转发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扣缴税款并划转入库,从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主要包括: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定期定额户集中批量扣款(以下简称“双定委托缴款”)。

第三条  网上(电话)申报纳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双定委托缴款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纳税人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条  电子申报纳税适用于纳税人申报和缴纳当期正常的税款(包括各种基金、费,下同)。纳税人申报缴纳缓欠税款、被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非当期税款不适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须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申报纳税方式的申请和确认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按要求填写《申报缴税方式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附件1)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纳税人类型、会计核算水平和纳税规范程度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


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特殊情况下,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变更。

第七条  选择网上(电话)申报并实行划缴入库方式的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附件2,以下称“三方协议”),授权银行根据三方协议和税务机关转发的电子申报信息从其指定的账户上划缴税款。

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应采用自缴入库方式。

第八条  采取电子申报纳税的双定户,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授权银行根据三方协议和税务机关转发的核定应纳税额信息定期从其指定的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九条  签订了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同步完成申报和缴款两项义务,即当成功缴纳相关税款的同时视同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当银行划款不成功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属于纳税人责任的,可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签订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在重庆地税网站下载《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在协议书上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丙方(金融机构)留存联上签章,并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送开户银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将退还后的两份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校验。

(六)税务人员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发起三方协议验证,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书上签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实施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期间,纳税人发生名称、开户银行或指定缴款账号变更的,必须填写《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附件3)终止原协议。如需重新选择电子申报纳税,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出终止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在重庆地税网站下载《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在协议书上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税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录入协议终止日期,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丙方(金融机构)留存联上签章,并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送开户银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将退还后的两份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三方协议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税务机关或开户银行的原因需要终止三方协议的,应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纳税人和协议第三方。

第三章  网上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经核准采取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申报期内,登录互联网“重庆地税网站”上的“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业务。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可以选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入重庆地税网站的网上办税系统。

(一)以重庆市政府认可的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签发的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登录。

(二)以纳税人顺序号(识别号)加密码方式登录。

第十七条  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安装使用CA证书,并将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

CA证书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由纳税人与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协商确定。

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签名信息的不可否认性,提高网络运用的安全性,税务机关应支持和鼓励纳税人使用CA证书。因未使用CA证书而导致的资料泄密、信息被篡改等安全风险由纳税人承担。

第十八条  网上申报的申报日期以网上办税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签订了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系统中填写的纳税申报记录发出缴款指令,由申报系统将电子申报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发往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

第四章  电话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经核准采取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入重庆地税的电话报税系统,并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输入数据完成当期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电话申报的申报期限按税种的法定申报期限为准,具体申报日期以电话申报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进行缴税确认后,由申报系统将电子申报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发往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

第五章  双定委托缴款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采取双定委托缴款方式的纳税人,应确保在纳税申报期内,其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存有足够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期内税务机关将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信息传递给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根据三方协议和接收的扣税信息直接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需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前将定额调整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可以多次发起批量扣税请求,以提高扣缴成功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其它申报管理规定,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地税发 〔2005〕 268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一)接税务机关通知,网上(电话)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二)通过网上(电话)申报系统申报缴款不成功。

(三)需要缴纳缓欠税款、被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四)代开发票需要缴纳的税款。

(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完税凭证的开具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实施电子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电子申报纳税成功后,纳税人可以到开户银行领取加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费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可持有纳税人签章和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 “电子转账完税证”)。电子转账完税证不能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电子转账完税证时,应将《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所载缴款记录与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税款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纳税人应在换开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涉税资料报送及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在进行电子纳税申报时,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开通涉税资料电子报送功能后,纳税人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纳税人通过CA证书认证并经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涉税资料。纳税人报送未经数字证书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仍需按照规定填写(打印)和报送纸质涉税资料。纳税人纸质财务会计资料的报送种类和期限按照《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地税发 〔2005〕 133号办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报送的未经电子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涉税资料数据不一致的,以纸质涉税资料的内容为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双定委托缴款的纳税人涉税资料的报送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电子申报户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要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的内容应包括: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纸质资料中计税依据与电子申报数据、纳税情况与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符合性等。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将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登记资料、三方协议书和纳税申报资料等分户装订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渝地税发〔2006〕29号)有关要求对电子申报纳税产生的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缴款数据进行管理,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因操作失误而错误申报或重复申报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抵缴税款)事宜。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服务,做好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辅导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电子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登录网上(电话)申报系统的初始密码由税务机关或数字认证中心提供。纳税人初次使用时必须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忘记网上(电话)申报密码的,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重设密码。

纳税人修改或重设CA证书密码须与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联系。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查看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的情况,提醒纳税人在申报期结束前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需要变更征收机关代码的,必须提前与当地国库部门和市局联系,提请市人行修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公共数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办理其他纳税事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受托开户银行责任,造成少划或多划税款以及税款解库不及时的,开户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电子申报纳税手续,擅自在征管系统中修改删除涉税信息,开具虚假电子转账完税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变更、注销)审批表

2.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

3.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
变更项目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各一份。

附件:1. 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变更、注销)审批表



2.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

3.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



附附件1

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变更、注销)审批表

选择办理

业务类别

登记 ○变更 ○注销 ○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顺序号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办税人员

办税人员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E-mail地址

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网上申报 ○电话申报 ○双定委托缴款 ○

是否使用CA证书

是○否 ○

缴款方式

委托银行缴款 ○自行上门缴款 ○

变更审批填写下列内容: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注销审批填写下列内容:

注销原因:

纳税人意见:

纳税人(签章)

经办人(代理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2.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电子缴款时用于缴纳税(费)款的指定账户信息。

3.纳税人选择委托银行缴款的须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


附件2

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

No.□□-□□□□□□-□□-□□□□□□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丙方(金融机构):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进行申报、缴纳税(费)款(包括社会保险费、基金等,下同)有关事宜,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申报纳税方式进行认定。

(二)甲方无偿提供网上申报系统、电话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自助申报系统)供乙方使用,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甲方的自助申报系统为乙方提供24小时服务。当自助申报系统在申报期内出现功能异常且无法及时修复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通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缴纳税(费)款。

(四)甲方依据乙方授权或乙方从自助申报系统发出的税(费)款申报缴纳申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缴相应税(费)款。

(五)甲方依法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保密。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自愿申请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向甲方申报、缴纳当期税(费)款,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如果乙方需要变更申报纳税方式,应当向甲方重新书面申请,由甲方再次确认后,申报方式变更方为有效。

(二)乙方在首次使用自助申报系统时,应立即修改系统初始密码。乙方有义务保护密码安全,凡使用乙方密码在甲方自助申报系统进行的相关操作,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时,可以申请安装数字证书以提高报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身份的安全性。乙方未安装数字证书而引起的信息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乙方授权丙方按甲方发送的定额信息直接从指定账户划缴税(费)款。

(四)乙方指定一个在丙方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账 户 全 称: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清算银行行号:

税务机关代码:

)并经丙方审核后,作为缴纳税(费)款的指定账户,同时向甲方备案。乙方保证指定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乙方应保证划缴税(费)款时指定账户内必须存有不少于当期划缴税(费)款的存款。

(五)乙方应在法定申报期内,正确使用自助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纳税。乙方的申报和缴款是否成功以甲方申报系统提示信息为准,申报系统提示申报和缴款未成功的,乙方需重新进行申报和缴款。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到甲方所在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1.接甲方通知,自助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2.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申报缴款不成功。

3.需要缴纳缓欠税款、被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4.代开发票需要缴纳的税款。

5.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划款成功信息后可以到丙方领取加盖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该凭证与完税凭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作为缴纳税费的会计核算凭证。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持该凭证向甲方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八)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定期向甲方报送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或填报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丙方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保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二)丙方负责确认乙方指定的缴税账户的合法有效性。

(三)丙方接到甲方划款指令后,需核对付款人户名和账号与乙方指定的账户信息是否一致,并查验乙方指定账户余额大于划款金额后,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划转乙方账户资金。

(四)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为乙方开具加盖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作其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丙方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丙方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第四条 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将长期有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协议解除:

(一)国家取消网络(电话)等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二)甲方根据管理需要,取消乙方电子申报纳税的资格。

(三)乙方变更名称、开户银行、指定缴税账号。

(四)乙方书面提出终止网络(电话)等电子申报缴税方式,并经甲方确认。

(五)乙方注销税务登记或对指定缴款账户进行销户。

(六)发生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或其它约定的情况。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发生以上其他款项变更时,任何一方都有义务通知其他各方。甲方、丙方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乙方须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文书办理。

第五条 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条款,否则,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一)因甲方或丙方原因错划税款,按照过错归属分别由一方或双方承担有关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第一条第三款、丙方违反协议第三条第五款,未及时通知乙方改变申报缴款方式的,造成乙方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照过错归属分别由甲方、丙方承担相关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乙方违反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造成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违反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不及时向甲方、丙方通知变更项目,不及时终止协议,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从次月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甲方:(印章)乙方:(公章)丙方:(印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3

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顺序号

纳税人名称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开户银行

原扣款账号

原协议书号码

联系电话

纳税人填写内容:

纳税人意见:

纳税人(签章)

经办人(代理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填写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填写内容:

开户银行意见:

开户银行(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