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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5〕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由于我市第二产业比重大,工业门类齐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损伤、生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接触有害因素人数多,近年来,各类职业危害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赔偿案件明显增多,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据省卫生计生委统计,我市仅自主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企业就有2582家,确诊职业病人数占全省1/3,慢性中毒人数全省第二,2014年新增职业病人数增幅为全省第一。因此,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形势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一)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五)工会组织: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

  2015年起,省政府已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列入对全省各地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地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力量。涉及职能和机构调整的,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以适应量大面广的用人单位监管和维护庞大的从业群众的利益,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各级安监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职责交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

  四、建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制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协作机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安委会议事日程,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抓总,积极谋划,加强协调,主动作为,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联合行动、事故预警预测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机制。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形成工作合力。

  五、切实加强执法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档案,落实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加强监督执法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职业安全生产隐患。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隐患严重,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努力健全基础工作体系。各地政府要全面统筹,加快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基础工作体系建设。安监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支撑体系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家以上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付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体系建设。

  (二)全面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技术工作行为,确保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及其结果客观、科学、公正,有效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可靠依据。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22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